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粤府〔2016〕25号)关于展会品牌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品牌展会评定工作,引导广州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依据《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穗商务规〔2021〕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品牌展会是指在我市专业展馆定期举办,具有相当规模与较强的社会(或行业)影响力,对行业发展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经济贸易展览会。
第三条 广州市品牌展会分重点品牌展会、优质品牌展会和成长型品牌展会,根据当前会展业发展情况,评定数量一般分别不超过10、15、20个。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品牌展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未被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申请单位应为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各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多个主办单位联名的委托协议。党政机关主办的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应由各承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
(四)申报项目需符合以下要求:
1.每年或每两年在广州线下举办一届(含)以上,并且在广州已经连续线下举办五年(届)以上,其中重点品牌展会须在广州已经连续线下举办十年(含)以上。疫情等特殊时期不能线下举办的项目,须在特殊时期前已达到上述线下举办年限要求。
2.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至少已举办一届。在疫情等特殊时期前已在广州连续线下举办五年(届)以上的,在特殊时期线上举办可视为线下举办的延续。
3.展览面积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其中,重点品牌展会项目、优质品牌展会项目单届面积须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成长型品牌展会项目单届面积须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疫情等特殊时期不能线下举办的项目,以疫情前一年线下举办面积确定。
4.申报项目名称须与实际展会名称一致,且名称中表明展会性质、内容和特征的基本部分原则上至少五年不发生变化。因展会升格或法律法规要求等原因须变更名称的除外。
5.申报项目名称不包括举办年份、届别。同一个展会分期、分类别、分季度举办的,统一以一个展会名称申报。
(五)同一主(承)办单位在一年内举办多个主题相同或相似的展会,或在一届展会中同时举办其他名称展会的,只能以其中一个展会名称及其相关资料数据提出申请。
(六)申报单位同意接受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数据核查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广州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并发布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申报指南,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认定发布的程序进行。认定程序为:
(一)申报。按照自愿的原则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真实、可信的展览数据和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以广州市商务局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二)专家评审。市商务局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照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体系(见附件)评估分值的降序排列,拟定广州市品牌展会名单征求行业协会、专家意见,报市商务局审核。
(三)社会公示。广州市品牌展会名单经审核后由市商务局向社会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市商务局应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品牌展会资格。
(四)认定发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认定为广州市品牌展会。
第六条 市商务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展会数据核查工作,相关核查结果将作为品牌展会认定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经认定的品牌展会可依据有关规定申报享受政策、资金支持。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主办、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举办的展会,可依程序认定为品牌展会,但不再额外享受资金支持。
第八条 经认定的品牌展会可在政府宣传渠道如宣传推介会、报纸刊物、广州市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等进行重点宣传和推介。
第九条 品牌展会等级认定结果可用于展览会的宣传、招商和招展工作。
第十条 经认定的品牌展会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展会情况的有关资料。品牌展会有义务加强本展会的品牌建设和内部管理,维护好本展会品牌形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广州市商务局建立品牌展会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已认定的品牌展会,在参评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品牌展会称号,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在广州市商务局网站和广州市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相关公告。
(一)申报单位以虚假数据材料申请品牌展会认定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二)展会项目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展会项目自下一年度起连续两年未在广州举办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8日,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品牌展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品牌展会指标体系相关术语释义
附件2
品牌展会指标体系相关术语释义
根据展览项目专业性特点和发展规律,建立相应的基础性指标和公共性指标,具体相关术语释义如下:
1.展览[会]:在一定地域空间和有限时间内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洽谈、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多人参与的群众性活动。
2.经济贸易展览会:以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商务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展览会。
3.展览总面积:展览组织单位租赁展馆室内外并实际用于展览活动的所有场地面积,不含单独租赁的会议室、办公区、仓储区的面积。
4.境外参展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的参展商。
5.省外企业参展面积占比: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广东省之外的参展企业展台面积占展览净面积的比例。
6.展览净面积。参展商根据参展合同有偿使用的展台面积总和,赠送展台以及主办方的展台不在统计之列。
7.观众人数:展览会期间,出于收集信息、采购洽谈、联络参展商等专业或商业目的参加展览会的观众数量,多次观展只能被计入一次。
8.境外观众人数:登记且有效的通信地址或身份证明为境外(含港澳台)的专业观众数量,多次观展只能被计入一次。
9.专业活动:是指围绕展会,为提升展会品牌、品质,引领行业发展趋势等策划、举办的各类论坛、会议、培训、赛事、新技术或新产品发布会、研讨会等。
10.毛利率(Gross Profit Margin)是毛利与展览会经营收入的百分比,其中,毛利是展览会经营收入与展览会经营成本之间的差额,用公式表示:毛利率=毛利/展览会经营收入×100%=(展览会经营收入-展览会经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11.展览会经营收入:主要包括展览会主、承办单位收取参展商的参展费和展览会门票销售、广告赞助等销售收入。
12.展览会经营成本:包括举办展览会所需的直接费用支出,包括展馆租金、搭建会务、招商招展、宣传、差旅等费用,不包含人员劳动报酬和日常办公费用。
《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暂行)》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粤府〔2016〕25号)《广州市建设国际会展之都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穗商务规字〔2021〕3号),引导品牌展会提升规模水平、服务水平和国际化水平,提升品牌展会知名度和竞争力,增强品牌展会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和国际会展之都建设,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分总则、申请条件、认定程序、权利和义务、管理和监督、附则6章13条。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是明确起草文件的依据,品牌展会认定范围、类别和认定的主要原则。
第二部分申请条件,主要明确申请品牌展会应具备的必备条件。
第三部分认定程序,主要规定品牌展会的认定流程和路径。
第四部分权利和义务,主要规定品牌展会可以享受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部分管理和监督,主要明确品牌展会管理和监督的主体、方法和具体措施。
第六部分附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三、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广州市品牌展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认定办法》的附件,是评估和认定品牌展会的基础。
(一)指标设置及分值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围绕展会规模和影响力、国际化水平、存续性、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核心要素设置13个指标体系,分值合计100分,具体为展览总面积(22分)、境外参展商数量(8分)、境外参展商国别和地区数量(2分)、省外企业参展面积占比(12分)、专业观众人数(15分)、境外专业观众人数(8分)、境外专业观众国别和地区数量(2分)、线上展会(2分)、特装展览面积比例(5分)、专业论坛规模与规格(6分)、展会存续性(8分)、展览收益(7分)、全国展览行业分类排名(3分)。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展会规模和影响力。展览总面积分值22分,专业观众人数分值15分,全国分类排名分值3分,以上3个指标分值合计40分,占比40%。
二是突出展会国际化水平。境外参展商数量、境外专业观众人数分值各8分,境外参展商数量、境外专业观众国别和地区数量各2分,合计分值20分,占比20%。我市展览国际化水平受疫情影响严重,设置国际化水平指标的目的在于引导展会在疫情防控新阶段抢抓机遇,加快恢复和提升国际化水平。
三是强化展会促进国内大循环功能。设置省外企业参展面积占比指标,分值12分,占比12%,目的是引导展会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增强畅通国内大循环和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功能。
四是注重展会可持续发展能力。设置线上展会指标,分值2分,旨在引导展会数字化发展。设置展览收益指标,分值7分,重在引导展会提升增值能力和竞争力,增强展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评分标准
根据我市会展业发展实际,在组织部分展会试评的基础上,每项指标设置不同的起评标准、起评分值、累计增加分值,每项指标的累计得分达到该指标分值满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