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欧盟执委会批准了一项针对eVTOL的总体政策规定(EU 2024/1111),由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具体实施。该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生效,仅适用于有人驾驶eVTOL。此项规定对eVTOL涉及的适航性、运行、飞行员执照等方面的所有现有规章进行了解读、补充和修订,是欧盟迄今为止对eVTOL最全面、最基础、最重要的规定,被誉为欧盟的eVTOL基本法。
该规定的重点包括:
- 对eVTOL进行了航规上的明确定义。
- 从此以后,eVTOL在欧盟和EASA的文件中有了法定的正式名称VCA,而非eVTOL。
- 将eVTOL归入旋翼类(Rotorcraft)航空器类别下,分为直升机(helicopter)和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 (VTOL)-capable aircraft (VCA)两类。
其中,直升机的定义为:一种主要依靠空气对最多两个主要在垂直方向安装的动力驱动的旋翼的作用力而飞行的旋翼机。VCA的定义为:除飞机或旋翼航空器以外的,由动力驱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能够通过在起飞和降落期间提供升力的升力和推力装置进行垂直起降。由此可见,VCA明确针对eVTOL类航空器。
从此以后,eVTOL在欧盟和EASA的文件中有了法定的正式名称VCA。值得注意的是,各国航管部门实际上从未在正式文件中使用过eVTOL这一名称。FAA在2022年将eVTOL归入21.17(b)所属的“特殊类别”,称为powered lift,并在针对Joby和Archer的eVTOL发布的适航审定专用条件中采用“型号+powered lift”的形式称呼。需要指出的是,此类别还包括V22“鱼鹰”和阿古斯塔AW609这样的传统倾转旋翼垂直起降飞行器,因此eVTOL在FAA中尚未有专门的名称。而在欧盟的该规则中,VCA与powered lift航空器并列,表明EASA对VCA和powered lift是分别对待的。
各国航管部门不使用eVTOL这一名称,可能除了这个名称是由企业推广的原因以外,更重要的是eVTOL这一名称在技术上难以严格界定。eVTOL这一称呼来源于eVTOL的关键人物——Mark Moore。2009年,Mark Moore在担任NASA工程师时,首次在其论文中使用了eVTOL的称呼,提出了一种尾座式单座eVTOL设计概念。Mark在NASA工作了三十多年,参与了多个航空技术创新项目,并直接参与发起并领导了本世纪初NASA的通航小飞机交通应用(SATS)项目。
当然,若仅凭Mark的这篇论文,eVTOL显然还不可能成为一个流行的名词。Mark Moore在2016年成功说服了优步的创始人兼时任CEO的卡兰尼克发起了Elevate城市空中交通项目,同年他离开NASA加入优步,成为优步UAM白皮书和eVTOL热潮的重要领军人物和推动者。优步公司于2016年10月发布了那份著名的城市空中交通白皮书,使用了eVTOL的名称,随着优步公司、摩根斯坦利等金融机构和eVTOL企业的使用和推广,eVTOL逐渐成为这类航空器的一个流行称呼。
让我们继续关注EASA的这份VCA规则。该规则不仅对VCA整机进行了定义,还对使用VCA的运行场景进行了定义,称为Innovative Air Mobility(IAM),为此专门在相关规章中增加了IAM的定义条款。IAM的定义为在稠密和非稠密地区使用VCA进行的任何运行。因此,此后EASA的正式文件中会使用IAM,而不会使用同样由优步提出并推广的城市空中交通(UAM)或随后由NASA扩展外延提出的先进空中交通(AAM)的称呼。对于业界来说,无论是VCA还是eVTOL,无论是IAM还是什么AM,基本含义应该都是相似的。然而,一个名称的提出和定义涉及话语权,其推广和最终的接受程度也会体现谁能够拥有话语权和行业主导权,因此各家对名称和定义的激烈争夺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飞标方面,该规则明确了飞行员和基本运行条件。首先,该规则明确只适用于有人驾驶VCA,不涉及无人驾驶自动飞行VCA。实际上,FAA和EASA对无人驾驶载客飞行器都持谨慎态度,目前欧美主机厂中只有由谷歌创始人拉瑞佩奇创立、后与波音成立合资公司,再被波音全资收购的Wisk还在坚持无人驾驶路线。
参考资料:
UAS EXPO
举办地区:广东
展会日期:2025年05月01日-2025年05月01日
开闭馆时间:09:00-18:00
举办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会展中心
展览面积:20000
观众数量:30000
举办周期:1年1届
主办单位:中国无人机产业联盟、深圳市无人机行业协会